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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1-09-24 来源:上海至臻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523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事先需要知晓哪些政策性文件?

答:国务院层面,请关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请关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和《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其他部门层面,请咨询相应部门。

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无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办理有关手续。

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适用11号令?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资资金用途不涉及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该类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不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无需向发展改革委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资金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投资主体向其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投资,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答:如果原核准、备案项目尚未完成,且投资主体拟新增的投资仍用于原核准、备案项目,仅因市场、汇率等因素致使投资额增加,则投资主体应申请原核准、备案项目变更。如果新增投资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投资主体应申请新项目核准、备案。

该文章摘录于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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