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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理37号文备案能否参与公司上市股权计划

发布时间:2022-01-14 来源:上海至臻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93次

境内居民参与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计划,这里的公司指的是SPV公司,也就是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办理37号文备案后是可以参与的,与75号文和7号文不同,37号文在发布的时候,就对与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外汇登记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由于在37号文发布之前,7号文就对境内个人居民能否参与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就给出了相关规定,7号文指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这个通知仅适用于境内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外管局认为,即使境外公司在上市前制订了股权激励方案,但行权必须要在上市后才能办理,此等实践操作使得境内居民参与境外注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长期处于无法实际办理外汇登记的尴尬状态。而现在37号文的发布,立即就弥补了这一监管空白,让居民参与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能得到办理。

37号文的出现对之前的75号文和7号文等一些政策规定做出了补充,37号文对SPV特殊目的公司从股权融资扩展至投资、融资两者都有规定管理。据此,特殊目的公司在上市前以其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都可以在外管局办理37号文登记手续。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37号文不适用于法人企业,如果是以企业为投资主体,需要办理是ODI备案,也就是境外投资备案才能在境外进行投融资,以及返程投资。37号文备案只适用于个人居民/自然人,并且是通过SPV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投融资才可使用,自己是无法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境外投资活动的。

现在37号文登记办理由银行部门受理,如果至于期权计划的外汇登记,银行均会不予办理。而且37号文登记办理流程较为复杂和不确定性,往往会因为材料不齐全和条件不符合导致不通过,对此,我们建议,在VIE架构搭建时便须有全面的架构筹划意识,雇佣可靠的专业顾问或专业代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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