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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境外投资备案重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2-04-01 来源:上海至臻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999次

一、境外投资备案中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三)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1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宏观调控政策”:(1)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2)核准机关就项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表示支持该项目。

二、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中所称“境内自然人”,是否专指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是否包括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士?

答:“境内自然人”指的是拥有中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

四、境内企业收购一笔境外企业持有的资产,但该资产实际是位于我国境内的一块土地,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境内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

答:如果交易过程中,境内企业发生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如收购持有该土地的境外企业等),则属于境内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若交易过程完全在我境内进行,且未发生《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则不属于。

五、境内企业向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发放股东贷款,是否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答:境内企业向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提供股东贷款,若该笔股东贷款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活动,则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六、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纸质材料?

答:纸质材料原则上无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投资主体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即可。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七、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已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电子材料,还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吗?

答: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投资主体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无需提供。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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