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代表处是在印度尼西亚建立法人实体的最快,最简单的方法。
《综合法》(Omnibus Law)对该国设立办事处的方式作了修正。这些变化包括RO的类型和简化的业务许可流程。
禁止代表处赚取任何收入,其活动仅限于市场研究,发展贸易联系以及收集有关法规和法律的信息。
外国投资者可以拥有该商业实体的100%。
开设代表处(RO)是在该国建立法人实体的最快,最简单的方法。此方式是临时公司结构–RO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开具发票,签署合同或赚取任何收入。然而,外国投资者可以拥有该商业实体的100%,而不必缴纳PT PMA所要求的相同实收资本。
印度尼西亚的《综合法》对RO进行了修订,并引入了四种类型:
此外,该法律简化了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办事处的程序。
RO的业务活动仅限于 – 市场研究活动,获取有关潜在客户的信息,发展贸易联系以及收集有关法规和法律的信息。
外国代表处
FRO是仍在印度尼西亚探索机会的投资者的理想选择。FRO仅限于非商业活动,对外国公民的就业没有限制。但是,如果FRO确实雇用外国工人,那么它也有义务雇用印度尼西亚公民。
FRO 仅限于:
FRO必须注册在印度尼西亚任何省份首府的办公楼中。此外,FRO被归类为低风险商业实体,因此只需要商业识别号(NIB)和FRO注册即可开始运营。
外贸公司代表处
TRO作为外国母公司的销售,购买或制造代理,禁止从事任何贸易或销售活动。要建立TRO,需要为贸易部门建立TRO,NIB和TRO营业执照(Surat Izin Usaha Perwakilan Perusahaan Perdagangan Asing Bidang Perdagangan Melalui Sistem Elektronik– “SIUP3A Bidang PMSE”)。
每个TRO必须有一个SIUP3A,如果TRO想要进行进口,则必须通过持有营业执照的当地公司或持有一般进口识别号码的外国投资公司来完成。
外国电子商务组织者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必须建立TRO:
外国建筑公司(BUJKA)代表处
BUJKA是外国建筑公司的RO,与KPPA和KP3A实体不同,BUJKA可以通过与当地建筑公司的合资企业在印度尼西亚开展项目。BUJKA实体需要获得NIB和商业实体证书(Sertifikat Badan Usaha)(SBU)。
除了与当地建筑公司建立合资企业外,BUJKA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与当地建筑公司的合资企业还必须满足各种技术标准,例如在合作企业之间的书面协议中说明权利,责任和义务。
此外,合资企业承担的任何建筑工程成本价值的至少50%必须在陆上完成,并且至少30%的项目成本价值应由BUJK实体承担。
外国电力配套服务代表处(JPTLA)
JPTLA是电力支持服务领域企业的代表处。JPTLA必须获得NIB和商业实体证书。
JPTLA业务许可授予以下活动:
JPTLA可以承担具有以下门槛的高成本电力支持服务:
此外,JPTLA代表处必须任命一名印度尼西亚公民负责该办事处,并向印度尼西亚工人进行技术和知识转让。JPTLA必须优先考虑国内产品的利用,并使用高科技和环保技术。
RO 的常规设置要求
希望开设一般RO的外国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如上所述,那些寻求开设BUJKA或JPTLA代表处的人将需要获得额外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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