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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资金如何出境?

发布时间:2020-11-04 来源:上海至臻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659次

目前,我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 5 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相比于海外购房的大额资金需求,5 万美元完全不能满足该要求。

根据对资金出境的不同需求主体,本文分上下两篇对境内个人与企业的资金出境路径进行解析。

本文所指的“个人资金出境”是指中国公民将资金转移到境外的行为。根据现有规定及实践情况,个人资金转移的合法路径主要有个人购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境内卡境外提现、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返程投资、QDII投资、内保外贷等六种路径。下文将分别介绍并就个人资金出境的相关风险进行提示。

1、个人购汇

个人购汇是指国家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允许个人每年度可兑换5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个人购汇主要用于经常项目和个别资本项目。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属于经常项目。经常项目可在便利化额度内购汇,若超出便利化额度的,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可以在银行直接购汇。如留学,凭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等可以购汇。

资本项目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如QDII(详见下文)。不得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下的交易,如海外购房和投资。

通过个人购汇的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优点是合法安全,缺点是可用额度较小,难以实现大额用汇的需求。自2017年6月8日起,外管局及银行加强了对个人购汇信息申报的管理,个人需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同时银行也加强了对个人购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

移民财产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取得移民身份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指定银行购汇并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财产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通过指定银行购汇并汇出境外的行为。

通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优点是合法安全,手续逐渐简便,如取消了财产证明的公证要求、通过审批可一次汇出;缺点是程序复杂,申请材料准备时间久,牵涉部门多,无法实现资金的及时出境。此外,若申请主体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100万元的申请,外管局会根据需要向公安部、外交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询证。

3 境内卡境外提现

境内卡境外提现是指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提现额度内,可在境外直接提现,实现资金出境。

境内卡境外提现具有额度限制,包括年提现额度和日提现额度。如下图:

若超过年提现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此外,银行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会自动进行交易信息采集。该举措在于帮助外管局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加强违规交易的监管,并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持银行卡仍可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

境内卡境外提现的优点是方便快捷且无需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缺点是有额度限制,无法进行大额交易,且提现行为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管。

4、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目前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不予受理和批准,但可以利用其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开展投融资。

在37号文项下,境内居民个人可通过SPV开展投资

5、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跨境担保方式的一种,具体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下,担保人主要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但是境内个人也可以作为担保人,参照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在内保外贷的路径下,在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后,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流程如下:

内保外贷路径下,自然人作为担保人需注意:

(1)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2)内保外贷的资金仅用于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禁止虚构贸易背景或投机交易;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将资金调回;

(3)担保人负有尽职调查与监督义务。

6、个人资金出境风险提示

根据外管局2018年8月-10月的外汇违规通报案例,就资金出境有安排的个人而言,外汇违规行为主要有:分拆购汇、资金对倒、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刷卡套现买卖外汇等,以上个人外汇违规行为严重的会引起刑事处罚。下图为外管局对个人外汇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

因此个人资金出境,可以通过以上合法路径实现,避免分拆购汇、地下钱庄、刷卡套现、非法买卖外汇等方式,否则可能会被列入“关注名单”,两年内不能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或面临外管局高昂的罚款,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资金出境的需求者,不仅包括境内个人,还包括境内企业。本文所指的“企业资金出境”是指我国境内的各类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通过各种合法路径将资金转移至境外的行为。境内企业实现资金出境的路径大致可分为传统路径,即境外直接投资,和非传统路径,如QDII投资、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内保外贷等方式。下文将分别展开介绍并就企业资金出境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7、传统资金出境路径

境外直接投资(ODI)

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设立(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境内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需获得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商务部门(包括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金融类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设立及具体事项审批,最后凭相关审批文件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如下图:

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敏感类项目(包括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目录),各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不同。敏感类项目如下图:

受我国当前对资金出境审慎监管的态度影响,监管部门密切关注以下类型的投资:

境外投资相关部门的审批权限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

国家发改委为便利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同时考虑国家安全和利益,仅对敏感类项目实施核准制,对非敏感类项目实施备案制,其中对大额非敏感类项目实施项目情况报告制。如下图:

商务部门审批权限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人民银行等发布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务部对境内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如新设、并购)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的,根据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敏感类和非敏感类,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外管局审批权限

根据2009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管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2015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的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管局通过银行实施间接监管。具体变化如下:

—2009年《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 取消外汇登记核准
  • 银行直接审核登记
  • 外管局间接监管

此外,对于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需注意,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需向外管局提出申请。

8、非传统资金出境路径

非传统资金出境路径主要包括QDII投资、境外放款、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及内保外贷。

因QDII投资及内保外贷在上篇中已经提及,境内企业在QDII投资路径下,主要是作为投资主体进行海外投资,而企业在内保外贷路径下的资金出境方式同自然人的资金出境方式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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