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背景
一家越南制造业公司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了中国母公司持有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需要为此支付相关特许权使用费。
税务问题
请分析越南公司就该事项应执行的税务工作。
参考回答
1 中国公司要在越南缴税吗?
需要,中国公司通常需要在越南就这笔特许权使用费缴税,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
越南税法规定:越南对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由越南支付方(越南子公司)代扣代缴。中国母公司作为收款方,无需在越南直接申报或缴纳所得税。
税率:一般税率,根据越南《企业所得税法》,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标准税率为 10%。优惠税率,如果该特许权使用费涉及越南鼓励投资的高科技领域、重点项目等,可能适用更低的优惠税率(如5%),但这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经过越南税务机关的批准。
计算基础:通常是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总额(不含增值税)。
法规参考:越南《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11条及相关的实施细则,以及中越税收协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中国税法规定:中国母公司收到该笔境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后,应将其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已在越南缴纳预提所得税,可按规定在中国申请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2 越南公司有扣税及申报义务吗?
越南公司作为支付方,需履行以下责任:
(1)扣缴义务: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必须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法规参考:越南《企业所得税法》及中越税收协定。
(2)申报义务:需向越南税务机关申报支付情况,并提交相关税务文件(如合同、付款凭证等)
申报流程:支付前应与税务机关备案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按期(通常为支付次月)向越南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代扣税款;取得完税凭证,以便中国母公司办理税收抵免。
(3)合规要求:若涉及技术进口,可能需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等手续(具体需根据越南当地法规)
3 中国公司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吗?
中国与越南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通常对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设定一个上限。
优惠税率:根据中越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上限通常为10%。
注意:在某些更新的DTA中,对于特定类型(如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支付的报酬)的税率上限可能更低(例如5%或7%)。
如何享受协定待遇:
中国公司需要向越南税务机关提供一份有效的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以证明其有资格享受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
如果没有提供此证明,越南税务机关将按照其国内法的标准税率(10%)进行征税。
避免双重征税:中国母公司可凭越南完税凭证在中国抵免已缴税款。
抵免条件:中国母公司可凭越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在中国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已在越南缴纳的预提所得税。
法规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抵免限额:抵免额不得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方式选择:中国公司可选择“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方式选定后5年内不得变更。
税收协定优先:若中越税收协定税率低于中国法定税率(如股息预提税协定税率为5%),可按协定税率计算抵免额。
时间要求:境外所得需按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实现,并在中国纳税年度内申报。
4 越南公司如何协助中国公司回办理税收抵免?
越南公司需向中国公司协助提供以下材料:
完税凭证:越南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缴纳证明;
合同及支付记录:如特许权使用费协议、支付凭证等。
中国公司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申报表》提交以下资料:
境外所得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合同、支付凭证等。
5 还有其他注意事项吗?
(1)根据越南2024年生效的全球最低税政策,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需遵守额外企业所得税规定。这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他们重点审查:
商业实质:这笔支付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需求?越南公司是否真的“需要”且“正在使用”这些无形资产?
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的费用金额是否公允?税务局会质疑过高或不合理的支付,认为其是变相将利润转移出境。
受益所有人:母公司是否是这些无形资产的最终“受益所有人”,还是仅仅是一个导管公司?
资本弱化规则:如果特许权使用费被认定为变相的利息支付(例如,与股东贷款挂钩),可能会受到资本弱化规则的约束,即超过规定比例的利息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备案要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前,通常需要与越南税务局签订协议或进行备案,并准备详尽的证明材料,包括:特许权协议/合同,证明无形资产价值的文件(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证明商业实质的文件(如技术使用记录、营销材料),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2)越南转让定价的主要法规是《第132/2020/ND-CP号法令》(Decree No. 132/2020/ND-CP),该法令取代了此前的第20号法令,明确了转让定价的申报、文件准备及审计要求。
一、必须准备转让定价资料的基本条件:存在关联方交易。只要企业发生关联方交易,就属于转让定价监管范围。
二、关联方定义:直接或间接持股25%以上,或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关系。
三、豁免条件(以下情况可免于准备转让定价资料):收入与交易额双低,一个纳税期内,收入低于500亿越南盾,且关联方交易总额低于300亿越南盾;签订预约定价协议(APA),已签订APA并提交年度APA报告;简单功能+最低利润率,收入低于2000亿越南盾,执行简单功能,且达到最低利润率(分销5%、制造10%、加工15%);纯国内关联交易:仅与国内关联方交易,双方税率相同且均无税收优惠。
四、第132号法令引入了三层转让定价文件体系,要求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截止日前准备完毕:主文件(Master File),适用对象为跨国企业集团,内容包括集团整体业务架构、全球转让定价政策、各成员企业功能风险分析、主要关联交易类型等。本地文件(Local File),适用对象为所有发生关联交易的越南公司(除非豁免),内容包括本地企业详细信息、关联交易明细、转让定价方法选择、可比性分析、财务数据等。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 CbCR),适用对象为最终母公司位于越南,且全球合并收入超过18万亿越南盾的跨国集团,提交时限为财政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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