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国与柬埔寨之间的经贸往来与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对于往返于两国之间的个人而言,明确自己是中国内地税务居民还是柬埔寨税务居民,是进行税务筹划、履行纳税义务以及避免双重征税的第一步。
本文将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柬税收协定”)及两国国内税法,为你系统解析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规则,并提供实用指引。
判断税务居民身份,首先要看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当中柬两国法律同时对一个人认定为居民时,才需要动用税收协定来“排解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国税务居民个人分为两类 :
重要提示:持有中国户籍的人士通常被直接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但这并非绝对。例如,因学习、工作或探亲在境外居住的中国人,如果在中国仍有习惯性居住的住所,依然是中国税务居民 。
根据柬埔寨《税法》及相关实务指引,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即为柬埔寨税务居民 :
特别规定(申报制):
与中国不同,柬埔寨实行“申报确认制”。即使你满足了上述居住条件,也必须由本人及其雇主共同向柬埔寨税务总局(General Department of Taxation, GDT)进行正式申报,才能被认定为税务居民并享受累进税率。如果未申报,即便居住超182天,依然可能被视为非居民,按20%的单一税率征收柬埔寨来源收入的税款 。
当个人同时被中国内地和柬埔寨认定为税务居民时(即所谓“双重居民”),如何确定其最终归属?此时需要启用“中柬税收协定”中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s)。
根据2016年10月13日签署、2018年1月26日生效的《中柬税收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双重居民个人的身份需依次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
首先看他在哪一方拥有永久性住所。这包括个人拥有或租用的、可长期居住的住宅、公寓等。如果仅在柬埔寨租赁一间公寓长期工作,而内地老家保留着家庭的住房,那么内地可能被视为永久性住所所在地。
如果在两国均有永久性住所,则需要看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即重要利益中心)在哪一方。这需要综合评判:
如果重要利益中心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则看他的习惯性居处。即他经常居住在哪一方。
如果在两国均有或均无习惯性居处,则看国籍(即拥有缔约国一方的国籍)。对于中国而言,即是否持有中国护照/户籍 。
如果连国籍也无法解决(如无国籍人或双重国籍人),则由两国主管当局(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柬埔寨经济财政部)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 。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上述规则,我们假设以下几种常见场景:
背景:李先生持有中国内地户籍,受公司委派到金边工作,在柬埔寨租了一套公寓。他在北京仍有房产,但妻子已随同前往柬埔寨生活,孩子在金边国际学校上学。李先生在2026税务年度在柬埔寨居住超过210天。
分析:
背景:王女士持有中国内地户籍,在深圳居住。她受雇于一家柬埔寨咨询公司,每周一飞往金边工作,周五返回深圳。她的丈夫和孩子均在深圳生活。她在柬埔寨租有酒店式公寓,但未带家属。
分析:
背景:张先生已退休,注销了中国户籍,办理了柬埔寨“退休签证”常驻暹粒。他在柬埔寨购买了公寓,每年居住超过300天,且无意返回中国长期生活。其退休金仍由中国社保发放并汇入其在柬埔寨的账户。
分析:
如同中柬税收协定第四条所示,国籍(户籍)是最后顺位的判断标准,而非首要标准。即使拥有中国护照,只要你的“重要利益中心”在柬埔寨,你依然可能被判定为柬埔寨税务居民 。
在中国,居民身份通常是自动判定(除非主动离境注销户口);但在柬埔寨,必须主动向GDT申报。如果你符合182天标准却未申报,不仅无法享受居民的低税率(0%-20%累进),还可能因漏报海外收入面临合规风险 。
自2025年9月起,柬埔寨正式实施资本利得税(CGT)。税务居民的全球资产处置收益(如房产、股票)需在柬埔寨缴纳20%的税 。如果被判定为柬埔寨居民,务必注意处置海外资产(如出售中国房产)在柬埔寨的申报义务,以及在中国已纳税款的抵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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