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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个人是新加坡或内地的税务居民?—— 一份专业指南

发布时间:2026-04-13 来源:上海至臻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3次

对于计划出海的企业家、高管及投资者而言,新加坡与中国内地是两大核心目的地。两地的税收体系各有优势,但准确判定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是享受税收待遇、履行合规义务的首要前提。

 

在新加坡,税务身份决定了税率档次、减免资格及海外收入的征税方式;在中国内地,税务居民身份则决定了是否需要就全球所得申报纳税。两地均实行”183天规则”作为核心量化标准,但在具体判定逻辑、行政优待、离境规则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一、新加坡:以”居住天数”为核心的判定体系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属地原则。税务居民与非居民的身份判定,核心在于”纳税年度的前一年在当地的居住或工作天数”。

1.1 税务居民的判定标准

根据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规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将被视为税务居民 :

 

判定路径 具体条件 适用对象
公民/PR 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通常居住在新加坡(临时离境除外) 本地居民
单一年度规则 在纳税年度的前一年,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至少183天 外国人
三年行政优待 在新加坡连续居住/工作3年,即使第一年和第三年居住少于183天 外国人
两年跨年规则 在新加坡连续工作跨越两个日历年,且总停留时间(含受雇前后)至少183天 外国雇员

 

注:该规则适用于2007年1月1日之后入境的外国雇员,不适用于公司董事、公共演艺人员或专业人士。

 

例1(单一年度):2025年4月1日至10月3日在新加坡停留186天 → 2026课税年度为税务居民。

例2(三年优待):2023年11月3日至2025年5月7日(首年59天+次年366天+第三年127天)→ 2024-2026课税年度均为税务居民。

 

例3(两年跨年):2024年11月3日至2025年5月7日,总停留186天 → 2025及2026课税年度均为税务居民。

 

1.2 非居民的判定与税率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即为非税务居民。其税务待遇如下:

收入类型             税率

受雇所得             15%统一税率 或 居民累进税率(取其高者)

董事费/咨询费/其他收入 24%

60天以内短期雇佣      免税(不适用于董事、演艺人员、专业人士等)

1.3 天数计算与离境清税要点

天数计算方式:临时离境(如度假、出差)仍计入在新加坡的居住天数。

工作准证不等于税务居民:持有EP且有效期超过1年的外国人,入职时被视为”预期居民”,但离职清税时,IRAS会重新审核实际停留天数。若实际停留少于183天,身份将被回溯为非居民,补缴税率差。

税务清关:外籍员工停止工作或离职时,雇主必须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IRAS并扣留薪资,直至IRAS发出完税证明。

二、中国内地:全球征税与”六年规则”

中国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属地兼属人原则。税务居民需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1 税务居民的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即为中国税务居民:

 

判定路径 具体条件 说明
有住所规则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不要求拥有房产,重在”习惯性居住”
无住所天数规则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纳税年度 适用于无住所个人(如外籍人士)

 

2.2 无住所个人的特殊规则:六年规则

这是中国税务居民判定中最复杂、最关键的规则,直接影响外籍人士的全球所得纳税义务:

 

核心规则: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每年均居住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 → 该年度全球所得均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居住不满183天或单次离境超过30天 → 该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年重新起算: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例:某外籍高管2019-2024年均在中国居住满183天。2025年若仍居住满183天且无单次离境超30天 → 2025年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若2025年某次离境达35天 → 六年规则中断,重新起算。

 

2.3 非居民与”90天规则”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无住所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新加坡 vs 中国内地:核心差异对比

对比维度 新加坡 中国内地
核心判定规则 183天规则(纳税年度前一年) 有住所 或 183天规则(纳税年度)
行政优待 3年/2年优待 六年规则(可中断)
离境影响 临时离境仍计入天数 单次离境超30天可中断六年规则
征税范围 属地原则(仅新加坡境内所得) 属人+属地(全球所得)
境外所得 汇回新加坡免税 居民需纳税(可境外抵免)
居民最高税率 24%(累进) 45%(累进)
非居民税率 15%(受雇)/24%(其他) 与居民相同税率(仅税基不同)
短期停留豁免 60天内免税(有例外) 90天内境外支付部分免税

 

关键差异解读

征税范围差异最大:新加坡居民仅就新加坡境内所得纳税,境外收入汇回免税;中国居民需就全球所得纳税(可境外抵免)。

 

六年规则 vs 三年优待:新加坡有”连续三年”的行政优待,让停留不足183天的年份也能享受居民身份;中国则通过”六年规则”限制长期居住者的境外所得免税资格。

 

离境处理截然不同:新加坡的临时离境(如出差、度假)仍计入居住天数;中国的六年规则中,单次离境超过30天即可中断连续年限。

四、双重税务居民的冲突与解决

 

当个人同时符合新加坡和中国内地的税务居民标准时,即构成双重税务居民。此时需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第4条”加比规则”确定最终居民身份:

 

判定顺序:

 

永久性住所:在哪一方拥有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个人家庭、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活动、经营地点等是否更紧密联系于一方

 

习惯性居所:经常居住在哪一方

 

国籍:按国籍判定

 

协商解决:由双方主管当局协商

 

实务要点:对于中国籍员工,因家庭、社会关系、经济活动等往往判定其”重要利益中心”仍在中国,最终可能仍须作为中国税务居民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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