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看世界几大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注册地要求:
香港所认可的注册地:中国大陆、香港、英国、开曼、百慕大、澳洲、塞浦路斯、德国、卢森堡、新加坡、泽西岛、加拿大的英属哥伦比亚和安大略省。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BVI公司无法在香港直接上市。但是可以先注册BVI公司,然后用BVI公司做股东,注册香港公司,再对香港公司进行100%控股,最后以香港公司的名义申请上市,这样便可以达到在香港上市的目的。
同理,若在美国纳斯达上市,可以先注册一个BVI公司,然后以BVI公司为股东注册开曼公司,对开曼公司进行100%控股,最后在美国上市。
在国内公司的海外上市的构架中,基本都是以BVI公司作为外商投资收购国内企业主体,再控股国内企业。
假如开曼公司百分百拥有BVI股权,如日后上市公司有新设业务,那么可以在开曼公司下另设BVI公司,可以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彼此独立。
另外,BVI的税法中,只有BVI公司和BVI公司之间的股权是可以完全免税的。可以在多个注册地注册多个“空壳”公司,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关联交易,因此架构越复杂就越安全。
通过上述,在直接上市的海外控股公司的上下层面中,合理设置BVI公司,可以起到的作用主要有:
在英属维京群岛成立公司的好处如下?
1、当地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非常稳定;有良好的金融法律设施,方便各种金融机构或基金会的成立与发展;
2、政府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吸引外资,一个人可以完全拥有一家有限公司;同时,政府保护股东利益,无须公布受益人身份;
3、政府为各企业提供私隐保护,董事资料绝对保密;
4、税务管制非常少,外地经营所得利润无须缴纳利得税,达到合理规划税务的目的;无须提供核数师报告,只需保留资料反映经济状况即可;
5、 公司可在世界各地银行设立公司帐户;
6、 公司后续服务简单,保密性极强,免税,政治经济环境稳定,便于融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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