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注意
1.(1)(2)所述行业范围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2.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②直接投入费用;
③折旧费用;
④无形资产摊销;
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应当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⑧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准备入库登记编号证明材料。
(2)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
①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④“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⑤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⑥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3)预缴环节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上述规定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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