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 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 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 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 〔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 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 者,免增增值税。因此,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包括的土地补 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 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征用资产以 外的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存在缴纳 增值税。
因此,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包括土地补 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 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征用资产以 外的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 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 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 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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