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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到哪些税项

发布时间:2022-11-29 来源:上海至臻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601次
定 义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 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 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 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土地所有者 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 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 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 〔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 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 者,免增增值税。因此,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包括的土地补 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 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征用资产以 外的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存在缴纳 增值税。

因此,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包括土地补 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 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征用资产以 外的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 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 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 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 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 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 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 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 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契 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因土地、房屋被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 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1〕4 号),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 或者减征契税。(一)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 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印 花 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 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拆迁 补偿协议本身不在该表列明的合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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