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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处置股权权益的收益如何进行利得税处理(二)

发布时间:2024-05-21 来源:上海至臻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657次
由于具备税种少、税率低、税收协定广泛等优势,香港一直是我国内地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和资本运营的重要平台,那么在实际操作中,香港公司处置了对外股权投资后所获取的收益在利得税方面会面临何种处理呢?下面我们将按照外地和本地两种不同来源继续为大家讲解《股权投资处置收益的利得税》相关的问题。

上期文章链接:香港公司处置股权权益的收益如何进行利得税处理(一)

✔  持股要求

持股要求为经济实质要求提供了替代方案,方便在香港收取外地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的跨国企业实体申请税务豁免。

该跨国企业实体属香港居民人士,或如该跨国企业实体属非香港居民人士,外地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可归因于其在香港设有的常设机构。

该跨国企业实体在紧接有关外地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累算归于该跨国企业实体之前的不少于12个月的期间,在该获投资实体中持续持有不少于5%的股权权益。

✔   持股要求下的切换规则(应税条件)

如果跨国企业实体符合持股要求,但就在香港收取源自外地的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而言未能符合应税条件,则与该等收入相关的税务宽免会由完全豁免征税切换至税收抵免。换言之,跨国企业实体仍须继续就该等收入缴付利得税,但可从利得税税款中扣除就该等收入和有关的基础利润/收入已缴付的外地税款。

✔   切换规则(应税条件)

如该指明外地收入属股权权益处置收益,则该股权权益处置收益须在香港以外地区(外地税务管辖区)被征收合资格类似税项(该款项须在外地税务管辖区被征收与利得税性质大致相同的税项;及适用于该款项的税率至少为15%),持股免税安排方会适用。

✔  纳税人的义务

  • 如果要交税,则跨国企业实体作为纳税人的义务:
  • 须指明外地收入累算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
  • 指定表格内申报该收入;
  • 须在香港收取指明外地收入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
  • 指定表格内申报须课税的指明外地收入金额;
  • 须在香港收取该收入的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局长其应被征收利得税(如税务局并无就所涉课税年度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
  • 保留关乎上述指明外地收入的交易、作为或营运的纪录,为期至少至该等交易、作为或营运完成后的7年届满或该收入在香港收取或视作收取后的7年届满为止,以较迟者为准。
本地处置收益

香港实行简单而具竞争力的税制,不会就属资本性质的收益征税。因此,就处置股权权益所得的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益或利润(“本地处置收益”),如属资本性质,便无须在香港课缴利得税。

按现行的税务规则,税务局主要通过“营业标记”分析,即考虑个案的相关事实和情况,例如进行同类交易的频率、持有期、持股比例、购入或出售股权权益的理由等,以判定本地处置收益的性质。如有关收益在经过“营业标记”分析后被判定属资本性质,便无须课缴利得税;如有关收益被判定属收入性质,则须课缴利得税。同样,本地处置亏损如属资本性质,便不可作税务扣除;如本地处置亏损属收入性质,则可作税务扣除。

《2023年税务(修订)(合资格股权权益持有人的处置收益)条例》(“《修订条例》”)于2023年12月15日刊宪,旨在为本地处置收益提供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在计划下,如符合指明条件,具资格投资者实体获得的本地处置收益,在无须通过现行的“营业标记”分析下,将会被视为属资本性质而无须课缴利得税。计划的实施并非强制性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计划。如因某投资者实体没有选择参与计划,或因某些原因被豁除在计划之外而导致计划不适用于某些本地处置收益,税务局会继续按照现行税务规则,即采用“营业标记”方法,以判定该等本地处置收益属资本或收入性质。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广大读者交流学习之用,不作为任何商业投资依据。如果您这边需要深入了解境外投资相关的事宜,请您通过电话:400-990-8829,与我们的专业投资顾问沟通,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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