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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审计的细节

发布时间:2023-10-20 来源:上海至臻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48次
一、购买理财产品现金流量列报
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 3 个月内到期。此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持有目的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因此,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不应将为取得 1 年期银行贷款质押的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等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

由于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结构性存款已不符合货币资

金的定义,也不符合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一般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故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结构性存款应列入“投资所支付的现金”,收回时列入“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由于属于受限资金,在到期之前

通常不能随时支取,也不满足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的条件,因此不应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因正常经营业务筹资而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列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收回时列为“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如果是购买固定资产的承兑汇票保证金,支付时应列入“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持有定期存款的目的应当考虑是否与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的划分相匹配,如果定期存款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而非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通常表明其持有目的并非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是以获取利息收入为主要目的,此时就不应划分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但被用于质押时也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义时,其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产生的现金流量应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对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分类,对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如果定期存款质押目的是为了获取短期借款,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不应误列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报。

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值的现金流量列报

因销售商品收到的商业汇票列入应收票据,票据到期

收回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列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但商业汇票贴现(多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收到的现金不一定列为此项。如果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附追索权,终止确认应收票据时,收到的贴现值应列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但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因尚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且收到的了贴现值计入“短期借款”,应当列入筹资活动收到的现金。

三、政府补助的现金流量列报

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相关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政

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有些企业错误地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列报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四、收到或缴回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现金流量列报

收到或缴回增值税留抵退税在现金流量表列报时应区

分企业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列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列示,即: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税费”项目列示。

BVI政府税率低,税务管制较少。在BVI境外经营所得利润无须缴纳利得税,税务处理简单

五、关联方之间借款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关联方之间拆借资金属于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不应列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实务中仍会误列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项目,应当根据借款性质列为“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项目,企业应综合考虑与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因素,不能简单将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全部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未 完 待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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