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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产品出口后相关进项税额是否可抵扣

发布时间:2023-05-18 来源:上海至臻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549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项免抵退税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第六条第(二)项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委托供应商加工,后出口给第三方,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相关货物出口不能享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划分为出口免税。委托有关的全部进项税(进口原材料进项税、委托加工费进项税、相关的运费进项税等)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计入该出口货物的成本。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购进应税项目用途没有对应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用于免税项目(包括出口免税和出口免退税情形)、不征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提示】购进或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不动产等,随之产生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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