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委托供应商加工,后出口给第三方,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相关货物出口不能享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划分为出口免税。委托有关的全部进项税(进口原材料进项税、委托加工费进项税、相关的运费进项税等)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计入该出口货物的成本。
【提示】购进或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不动产等,随之产生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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