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新加坡A公司在苏州昆山投资设立100%控股的中国B公司。A公司向B公司提供生产流程的专利使用权,进行特许生产经营。
新加坡A公司向中国B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200万元(未扣除任何税费)。新加坡A公司的会计收入为1200万元(含向中国B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200万元),会计费用为700万元(含被中国B公司就特许权使用费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如果有的话)。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7%。
税务问题
分析新加坡A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新加坡是否要缴税?
在中国是否要缴税,如果在中国要缴税,那么要交多少税?
该税款能否在新加坡进行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
参考分析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特许权使用费的地域归属取决于许可或使用权的取得与授予地。如果新加坡A公司是在新加坡取得相关权利,并在新加坡与中国B公司签订授权使用该权利的合同,那么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被视为源自新加坡的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缴纳公司所得税。新加坡对居民公司的全球收入征税,但外国源收入可能享受免税或税收抵免(如符合条件)。在本例中,假设特许权使用费源自新加坡,因此需在新加坡缴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按照支付所得的企业的所在地确定。因此,新加坡A公司向中国B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标准税率: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但实际征收率通常为10%(由支付人源泉扣缴)。
税收协定优惠:根据中国与新加坡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12条),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不超过10%。如果想享受此优惠税率,新加坡A公司需向新加坡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交给中国B公司及中国税务机关。
计算中国预提所得税:假设适用10%的协定税率,则中国预提所得税 = 200万元 × 10% = 20万元。
税前扣除: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4条,为产生应课税利润而招致的非资本性质开支可予以扣除。然而,新加坡税务机关的观点是,外国预提所得税属于对利润的运用(即收入产生后的征税),而非为产生应课税利润而直接招致的开支或费用。因此,该预提所得税不可在新加坡计算公司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税收抵免:鉴于新加坡A公司就同一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加坡和中国均需缴税,存在双重征税可能。根据新加坡与中国税收协定第22条(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新加坡居民就收入项目在中国缴纳的税款,可在该居民就该收入应缴的新加坡税款中抵免。具体规则如下:
税收抵免金额不得超过根据新加坡税法计算出的就该收入项目应缴的税款。
计算时,需先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加回不可扣除的中国预提所得税),再计算应纳新加坡税,最后抵免中国税款。
会计收入:1200万元
减:会计费用:700万元(含中国预提所得税20万元)
会计利润:500万元
加:不能税前扣除的中国预提所得税: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 20万元 = 520万元
应纳新加坡A公司所得税:520万元 × 17% = 88.4万元
减: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额:
抵免额取以下较小值:
在中国实际缴纳的预提所得税:20万元
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加坡的应纳税额:200万元 × 17% = 34万元
因此,抵免额 = min[20万元, 34万元] = 20万元
实际应纳新加坡A公司所得税:88.4万元 – 20万元 = 68.4万元
结论
新加坡A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源自新加坡,需在新加坡缴纳公司所得税(税率17%)。
同时,该收入在中国需缴纳预提所得税,适用中国-新加坡税收协定税率10%,税款为20万元。
中国预提所得税不可在新加坡税前扣除,但可根据税收协定在新加坡税款中抵免,抵免额以该收入在新加坡的应纳税额为限。
最终,新加坡A公司实际缴纳的新加坡A公司所得税为68.4万元,避免了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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