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合理的投资架构优化税务成本、规避法律风险,成为中国出海企业必须面对的课题。本文通过一个模拟案例,层层剖析经迪拜与AIFC投资哈萨克斯坦的税务处理。
一、案例背景与投资架构
中国A公司,主营业务为矿产资源开发,计划投资3000万美元在哈萨克斯坦与当地企业合资设立采矿厂。出于优化税务结构、规避外汇管制与利用国际协定等多重考量,A公司设计了三层投资架构:
第一层:中国A公司在阿联酋迪拜100%控股设立B公司;
第二层:迪拜B公司在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100%控股设立C公司;
第三层:AIFC的C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其他地区投资持有D公司76%的股份(合资公司)。
该架构的核心税务问题在于利润回溯链条中,每一步的所得税负,特别是股息分配的预提税与企业所得税。以下将依据相关税法与协定进行逐层论证。
二、股息分配链条的税务问题深度解析
问题一:从D公司分给C公司的红利需要代扣预提所得税吗?
结论:取决于C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税负差异显著。
哈萨克斯坦的国内税法规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通常需缴纳15%的预提所得税。然而,此税率可能因税收协定的优惠条款或特殊区域政策而改变。
若C公司被认定为哈萨克斯坦税收居民:由于其与D公司同为哈萨克斯坦居民企业,两者之间的股息分配不属于哈国税法下的跨境支付,因此不产生预提所得税。
若C公司被认定为AIFC税收居民,且不被视为哈国一般税收居民:则D公司向C公司支付股息被视为跨境支付。根据AIFC的优惠政策,其免税待遇通常仅限于从AIFC区域内获得的收入。因此,从区域外(D公司)获得的股息,很可能无法享受免税,需按15%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若C公司既非AIFC也非哈国税收居民,但迪拜B公司(阿联酋居民)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此时可以援引《哈萨克斯坦-阿联酋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的优惠条款。根据该协定,股息预提税的税率可降至5%。
关键点:C公司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是本环节税务处理的决定性因素,需要进行严格的事先筹划与确认。
问题二:C公司收到D公司的分红需要按AIFC规定交企业所得税吗?
结论:再次取决于C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及其所得类型。
若C公司为哈萨克斯坦税收居民:其全球所得需纳入哈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D公司支付的红利应计入C公司收入,按20%的标准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D公司在利润环节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C公司可以进行税收抵免,以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
若C公司为AIFC税收居民:AIFC为其区域内注册并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极具竞争力的税收优惠,通常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然而,这些优惠明确仅限于在AIFC区域内产生的收入或来自AIFC区内企业的分红。从非AIFC区域(如D公司)分回的利润,很可能被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需要正常纳税。
问题三:C公司再分给迪拜B公司的红利需要在AIFC代扣预提所得税吗?
结论:根据AIFC的现行法律框架,大概率免税。
AIFC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吸引国际资本。为此,其法律体系规定,对从AIFC区域内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只要C公司向迪拜B公司的分红行为符合AIFC的法律规定,即可免于缴纳预提所得税。这是此投资架构的重要优势之一。
问题四:阿联酋迪拜B公司收到C公司的红利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结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免税。
阿联酋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联邦企业税,标准税率为9%,同时设定了年利润低于37.5万迪拉姆(约10.2万美元)的免税门槛。
对于股息收入,阿联酋税法提供了参股豁免的可能性。核心条件包括:
B公司必须持有C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期限(如至少12个月);
持股比例达到法定要求;
C公司所在地区(如AIFC)的企业所得税率不低于阿联酋的特定标准(如9%)。
只要B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且满足上述参股豁免条件,其从C公司收到的股息即可免征阿联酋企业所得税。若不符合豁免条件,则需将股息计入应纳税所得,按9%的税率纳税。
问题五:B公司分给A公司的红利需要代扣预提所得税吗?
结论:根据阿联酋现行税法,免征。
阿联酋的税制体系中尚未开征对股息支付的预提所得税。因此,B公司向位于中国的母公司A支付股息,无需在阿联酋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这为利润顺畅回流至中国创造了有利条件。
问题六:中国A公司收到B公司的分红需要按中国税法交企业所得税吗?
结论:需要,但可进行境外税收抵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需就其全球所得纳税。A公司从迪拜B公司分回的股息,属于境外投资收益,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 的标准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但是,为避免双重征税,A公司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就其在境外(即本案例中在哈萨克斯坦、阿联酋等环节)已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申请税收抵免。抵免限额为该笔股息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最终,A公司在中国需补缴的税款为25%的税率与已纳税额的差额。
三、核心税务风险与筹划启示
本案例架构的税务效率高度依赖于几个关键变量,这些也是实务中风险与筹划的重点:
C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这是整个架构的“开关”。企业需结合AIFC的具体规定、实质经营要求(如办公场所、员工、决策地等)以及与哈萨克斯坦一般税法的衔接,审慎规划并明确C公司的身份,这将彻底改变股息从D公司流出的税负。
“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无论是在哈萨克斯坦适用协定税率,还是在阿联酋享受参股豁免,税务机关都会严格审查中间控股公司(B公司、C公司)是否仅为“导管公司”,而非股息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经济实质是应对审查的核心。
阿联酋的经济实质与合规要求:迪拜B公司不能是空壳公司。阿联酋对于享受免税政策的自由区企业有明确的实质性活动要求,包括拥有办公场所、雇佣本地员工、运营支出符合合理比例等。企业必须建立真实的商业实质,并履行严格的申报和审计义务。
中国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复杂性:A公司需准确核算并归集在整个境外投资链条中直接和间接缴纳的所得税,操作复杂,但对最终税负影响巨大。
四、结论与策略建议
综上所述,该“中国-迪拜-AIFC-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架构在理论上具备显著的税务优化空间,主要体现在AIFC对出境外付股息的零预提税以及阿联酋对符合条件的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预提税。
然而,这些优势的兑现依赖于精细、合规的事前筹划和事中管理。建议中国出海企业在实施类似架构时:
进行确定性事先裁定:在重大投资前,尽可能向哈萨克斯坦、阿联酋的税务机关申请就关键税务问题(如居民身份认定、协定待遇适用)的事先裁定,以获取确定性。
夯实经济实质:确保在迪拜和AIFC设立的中间控股公司具备真实的商业实质和经营管理活动,这是应对全球反避税调查的基石。
寻求专业支持:跨境税务架构涉及多国法律、税收协定与国际贸易规则,强烈建议在专业的税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下进行架构设计与落地实施。
通过严谨的规划与合规的运营,此三层投资架构能够有效提升中国出海企业在复杂国际投资环境中的税务效率与风险抵御能力。
(本文分析基于至臻的研究和截至2025年的公开税法、协定及政策文件,实际执行时请务必以最新法律法规及官方解读为准。如果您这边需要深入了解境外投资相关的事宜,请您通过电话:400-990-8829,与我们的专业投资顾问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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