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要看的案例争议的焦点是爱尔兰企业在西班牙设立的企业是否构成其在西班牙的常设机构。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将对确定为常设机构的标准有更深刻的认识,并且应该提高对东道国国内法和税收协定中关于常设机构的关注。
D爱尔兰认为,D西班牙在西班牙的经营场所属于D西班牙,不受D爱尔兰支配,且D爱尔兰没有在西班牙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不构成常设机构。
西班牙税务局则认为,尽管D西班牙以自己的名义和客户签订销售协议,但是指令由D爱尔兰发布、价格由D爱尔兰决定、D爱尔兰可决定接受或拒绝交付请求、D西班牙须向D爱尔兰定期报告、D西班牙购买产品需要D爱尔兰授权。考虑上述因素,D西班牙事实上成为D爱尔兰的非独立代理人,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
D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认为,D西班牙负担着D爱尔兰许多重要商业职能,包括促销、销售和争取客户,订单管理,产品分销管理、营销与广告、仓储和物流、安装服务、应收账户管理等。D爱尔兰对D西班牙的活动和员工有支配权,因此构成常设机构。两者间的代理协议还使它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的判定涉及“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纳税义务。应了解东道国国内法和税收协定中关于常设机构的定义以及利润归属的规定,做好规划,以及该国对外发布的有关该协定条款的解释性文件或相关判例,避免遵从风险。
💢 密切关注国际税收规则变化。
D在欧洲许多国家的销售模式与在西班牙的类似。2012年挪威法院就做出了与西班牙法院相反的裁定,认为D爱尔兰在该国没有构成常设机构。专家指出,近年来国际社会持续关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针对人为规避常设机构的安排,提出了应对建议。应关注各国在税收协定中纳入该项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情况,做好相应的税收遵从管理。
💢 本案前后历时近10年、经三级法院审理才得出最终结论。“走出去”企业在选择法律救济渠道时,应充分了解时间、税收、可能存在的罚款和利息等成本,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代理型常设机构风险主要来自于代理协议的不规范或者不公正,可能引发一些财务和法律问题。不规范的代理协议可能会导致常设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稳定,甚至可能出现亏损。同时,如果代理协议违反了当地法律法规,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甚至可能影响到企业的声誉。此外,代理型常设机构也可能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可能无法准确地向委托人传达市场信息和客户需求,或者隐瞒一些重要信息,从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调整策略或做出正确决策。
因此,对于“走出去”的企业来说,要降低代理型常设机构风险,需要谨慎选择代理人并制定规范的代理协议,确保代理人的合规性和公正性。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常设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财务和经营状况的稳定,并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此外,还需要关注国际税收规则的变化情况,以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避免遵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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