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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扣研发费用的区别(二)

发布时间:2023-08-14 来源:上海至臻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59次
导 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要按项目归集近 3 年的研发费用,但是归集 口径与会计账面口径不一致,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也不一致,下面分类说 明各项费用的区别。政策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修订)》(国科发火【2016】 32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设计费用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的研发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

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三)区别:

1)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设计费用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更广。会计核算上对于设计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设计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设计费用三者可能都会存在不同。而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设计费用口径最小。实务中加计扣除的政策规定采用正列举方式,只能扣除政策中列举的几类设计费用。

2)设计费一般是设计院等开具的,一般的咨询管理公司开具的咨询服务费不属于设计费用。需要提供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等作为备查资料。

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的研发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

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二)区别:

涉及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单独列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未单独列示。而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装备调试费,可能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存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中。而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试验费,可能存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这类项目中。也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归集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口径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广。

其他费用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的研发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

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20%,另有规定的除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 10%。

(二)区别:

①费用归集范围有所不同

加扣:不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

高新:不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包括通讯费,但发票抬头需要开具公司名称不能开个人抬头。

加扣: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高新: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②其他费用扣除限额不同

加扣: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高新:其他相关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的研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

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三)区别:

①委托合同备案不同

加扣: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高新:对委外合同是否备案没有特别要求。

②委托境外归集范围有所不同

加扣: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高新: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直接规定没有。但是根据政策,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广大读者交流学习之用,不作为任何商业投资依据。如果您这边需要深入了解境外投资相关的事宜,请您通过电话:400-990-8829,与我们的专业投资顾问沟通,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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